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1082执恢584号
申请执行人: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建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9631363H。
法定代表人:***。
执行阶段代理人:***。
被执行人:山东垣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公寓4号楼19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EUB4X4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垣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1082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垣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山东垣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2015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52元、执行费74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垣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山东垣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山东垣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并委托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垣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未实际经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股权、有价证券、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名下有×××聚尘王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委托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车辆,于2024年3月14日完成登记查封。本院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经向交警部门查询,未发现该车辆在台州市内行驶轨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0元,尚有债权502015元及违约金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山东垣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山东垣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山东垣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1082执恢5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