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03民初265号
原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净水器销售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汴京大道蔚蓝加州24号楼2单元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7UMGC4F。
经营者:***。
被告:开封市清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汴京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569080X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净水器销售中心诉被告开封市清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净水器销售中心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清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净水器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净水器销售中心撤回对开封市清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净水器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关苘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