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环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6民终2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环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经济园区通洋路*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审被告之妻),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烟台环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烟台环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被上诉人为节省成本安排公司人员安装,进而发生事故,系本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原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加装防护网应该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因安装价格问题未谈妥,而私自决定自行安装,在未做任何培训和防护的情况下,让工人冒险作业。正因为安装工人缺乏此项资质,不了解、不清楚加装防护网存在的潜在危险,而操作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二、受害人***在该事故中因操作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是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受害人在缺乏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不能胜任的工作,冒险工作,盲目自信自大。据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笔录所述,安装过程中***的老婆打电话称电梯上不来下不去,其赶紧告知安装人员别乱动。但***不听从警告,要在电梯轿厢护栏上拉电梯开关,从而脚下一滑,从电梯坠落。因此,虽然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造成了失去生命这种无法挽回的损失,但自身的盲目自信、违规操作、不听警告是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受害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三、上诉人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上诉人不是此次安装工作的参与人。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已经向被上诉人出具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被上诉人整改意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签订了《阿尔法垂直载货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但被上诉人因价格问题而未委托上诉人从事该工作。2、***的行为是一种帮工行为,不应当认定系履行职务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正是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去现场帮忙指导,帮助被上诉人实施该安装工作,这只是一种帮工行为。***虽然在中途因故离开,但从法律上而言,***也没有义务帮助。因此,认定***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缺少法律依据。3、***的离开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询问笔录中称,***到现场后负责打开了电梯门并到电梯轿厢顶部告诉了4名安装人员电梯如何升降,开关在哪里及防护网安装的位置,后来据***的老婆讲电梯上不来下不去,其赶紧电话通知***回来,期间就听见了有东西坠落的声音(受害人坠落)。从该事情经过来看,事故的发生时间很短,即使***在现场也来不及做任何动作。因此,***的离开与本次事故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主张的赔偿数额为基数承担责任,是对上诉人诉讼权利的剥夺。被上诉人与受害人家属之间的赔偿事宜,上诉人并没有参与,对赔偿项目以及赔偿标准均不清楚,被上诉人主张共赔偿受害人家属80万元,一审法院以此数额为判决依据,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1、上诉人员工***在加装电梯井道防护装置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联系。2、事故受害人***对死亡事故的发生虽然有一定的责任,但不应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3、上诉人系现场维保人员***的用人单位,***系履行职务行为,上诉人应当对***的行为承担责任。4、被上诉人与受害人***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支付了赔偿款。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同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8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2014年6月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环宇公司签订了《阿尔法垂直载货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由上诉人负责被上诉人的垂直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维修保养期为12个月,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每台电梯维修保养费为每年2400元;上诉人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每月2次,每月10号、25号左右进行,负责电梯的紧急故障排除随叫随到,在规定时间白天30分钟及时赶到现场,2小时内修复,发现电梯事故隐患及时通知被上诉人,共同找出处理解决的方法,及时发现电梯存在问题,并且迅速排除,对电梯应更换零配件和设备及时报告被上诉人,更换零件价格双方确定,上诉人人员在电梯维护保养中违章操作出现的人员伤害由上诉人人员负责;电梯出现问题非由上诉人整治,后果由被上诉人承担,更换电梯零配件无上诉人盖章认可电梯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问题,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负责电梯原有的安装调试、维修保养遗留的问题,被上诉人有责任处理因电梯停电、故障等原因而关人等紧急情况,手动门电梯出现电梯门没有关好造成人员掉进电梯井道责任由被上诉人负责,与上诉人无关;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和范围其中井道部分包括主副轨道垂直和间距调整,开关门系统检查与调整、厅门与轿门检查与调整、缓冲器检查等;上诉人完成合同合格标准以质量技术监督局年检电梯合格为标准;如果电梯设备不通过上诉人,被上诉人擅自维修保养、改造电梯设备,电梯出现所有问题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从电梯内部或外部擅自打开电梯轿门或厅门,出现所有问题后果与上诉人无关,合同自动解除,电梯不允许私自改造,否则出现问题上诉人不负任何责任。 2015年4月14日,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到被上诉人处进行电梯检验,上诉人派人陪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上诉人公司的电梯轿厢地坎与井道壁之间距离不符合要求,该研究院向被上诉人出具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整改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该研究院。该意见通知书由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及上诉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015年4月18日,被上诉人安排工作人员在电梯轿厢顶部安装井道防护网,原审被告接被上诉人电话通知到现场负责断电、开关电梯门及指导电梯轿厢顶部检修控制装置的使用。安装过程中,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不慎从电梯轿厢与井道壁之间的空隙中坠落身亡。被上诉人为此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 事发后,烟台市芝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上诉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2015年4月18日16时许,在被上诉人电梯井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维修工***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站在电梯轿厢防护栏杆上开启四层电梯内部手动锁,属违章冒险作业,导致高处坠落,被上诉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烟台市芝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以(2016)鲁0602行初7号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06行终3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并撤销了烟台市芝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67号行政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载明:“本案被上诉人系自动化生产各种铝制、塑料防盗盖的企业,***系本案被上诉人的装配工人。因本案被上诉人的货梯经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货梯轿厢地坎与井道壁之间距离不符合要求,要求其整改。2015年4月18日下午,经本案被上诉人车间主任***联系,口头约定由电梯维保单位即本案上诉人工作人员***到现场负责断电、开关电梯门及指导电梯轿厢顶部检修控制装置的使用并负责现场的监护,本案被上诉人则安排其公司***等4名员工在电梯轿厢顶部安装井道防护网,由***操作电梯轿厢顶检修控制装置。安装过程中,由于***因故离开现场,被上诉人方施工人员***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准备手动打开四楼的井道门锁时不慎脚踏空,坠落到一楼井道地面死亡。” 二、上诉人提供原审被告的辞职申请一份。用以证明原审被告2015年4月1日已向上诉人申请辞职,事故发生时原审被告已不是上诉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质证称,该辞职申请应该是事先制作,签字及盖章均是之后形成,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上述主张。 原审被告质证称,其口头提出辞职的准确时间是在2014年11月份,当时上诉人没有同意,涉案事故发生后的2015年的6月份,其要到新公司办理手续,新公司要求其提供社保情况,其向上诉人索要社保材料时,上诉人指派工作人员打印了该辞职申请及落款时间“2015.4.1”,并让其在申请上签字,其签字的实际时间是2015年6、7月份,其离开上诉人的准确时间是2015年5月1日。 三、原审被告提供其从烟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调取的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上诉人为原审被告缴纳社保至2015年4月底,涉案事故发生时原审被告仍系上诉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的内容均无异议。 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本身真实性无异议,原审被告确实是在2014年10月份到11月份之间口头提出辞职,其确实为原审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5年4月底,但其在2015年2月份已安排***接替原审被告的工作,其从未安排原审被告指导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安装井道防护网,也不清楚事发当天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就安装井道防护网是如何沟通和约定的。 四、诉讼中,一审法院从烟台市芝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该局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笔录中称,2015年4月18日下午,被上诉人事先与上诉人口头约定由上诉人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断电、断电后电梯桥厢门手动开关、指导电梯轿顶检修控制装置的使用及现场的监护工作,由被上诉人安排4名员工在电梯桥厢顶部安装井道防护网,安装途中上诉人所派维保人员即原审被告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安装人员在轿厢顶部开启电梯内控上升操作按钮时发现失灵,便通知外面人打开井道门,上诉人知需等待维保方人员回来后才能打开,但因安装人员感觉憋闷决定从内部手动打开四楼井道门锁,当时由***操作电梯轿顶检修控制装置,薛在爬高去手动打开四楼井道门锁时不慎坠落,原审被告并未明确告知电梯轿厢顶部检修控制装置要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上诉人一直派原审被告负责维保,从未告知原审被告已离职的情况,也未派人交接工作。 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询问笔录中称,2015年4月18日下午,其安排公司4名员工为电梯加装防护网,上诉人安排原审被告到现场负责打开电梯门并到电梯轿厢顶部告诉4名安装人员电梯如何升降、开关在哪里及防护网安装的位置,随后原审被告因故要离开,其当时表示不同意,原审被告擅自离开,安装过程中***的老婆打电话称电梯上不来下不去,其赶紧告知安装人员别乱动,并马上电话通知原审被告回来,期间听见电梯里有东西坠落的声音,事后安装工人称电梯动不了之后,***站在电梯轿厢护栏上准备拉电梯手动开关,结果脚下一滑,从电梯井缝隙中坠落,被上诉人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一直是由原审被告负责,上诉人从未告知由***接替原审被告的工作,电梯加装防护网应该由被上诉人自己安装,不清楚是否需要有资质的人员来安装。 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原审被告于2014年10月份口头提出辞职并离开公司,其为原审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3月份,大约在2015年2月份,其安排***接替了原审被告的工作,但未及时通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公司为加装防护网确实联系过***,让***过去配合打开电梯轿厢的门,当时***未同意,上诉人公司从未安排原审被告去被上诉人公司配合开关电梯门等工作,原审被告自己决定的,估计他不会无偿帮忙。 上诉人工作人员***在询问笔录中称,2015年2月份上诉人公司安排其接替原审被告给被上诉人做维保,2015年3月中旬被上诉人公司电梯需要年检,原审被告将其介绍给被上诉人公司,其带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检验电梯时发现电梯井壁与电梯之间间隙超标,特种设备工作人员给被上诉人下了整改通知,被上诉人公司工作人员***当时提出由被上诉人公司派人安装防护网,由其帮忙开关电梯门,其当时明确表示上诉人公司不允许;加装防护网不需要有资质的人员和厂家来做,因为防护网是加装在电梯井壁上而不是加装在电梯上,故该工作应该由被上诉人自己负责加装,上诉人工作人员***有电梯管理人员证件,也可以打开电梯门。 原审被告在询问笔录中称,其于2015年1月份正式离职,上诉人公司派***接替其工作,因上诉人公司林总要求其帮忙带新人,故离职后仍去被上诉人公司进行电梯维保工作,2015年4月18日下午,被上诉人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其帮忙打开电梯门并指挥工人往电梯上加装防护网,其到被上诉人公司将电梯升到三、四楼之间,打开电梯门让工人进入轿厢顶部,告知工人如何操作电梯上下,并让工人尝试操作一遍,随后因故需离开一会儿,上诉人公司***不同意其离开,其称不久即回来便离开,离开后不久***打电话称电梯不动了,不到一分钟又打电话称有人坠落,事后听三个安装工人称电梯不动之后,***便踩在电梯轿厢护栏上想把电梯门打开,脚下一滑便掉下去了;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给被上诉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其告诉被上诉人公司加装防护网工作需要上诉人来做,但费用需要被上诉人公司出,但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提出由被上诉人公司出材料自己加装,让其过去指导一下即可。 一审法院认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形式要件齐备,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内容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负有及时发现电梯事故隐患及时通知被上诉人并共同找出处理解决方案,负责电梯紧急故障排除随叫随到,且迅速排除隐患。2、本案中,被上诉人公司的电梯经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即轿厢地坎与井道壁之间距离不符合要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过沟通确认改造方案是加装防护网。被上诉人提出由其提供防护网,并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安装,但需要上诉人的专业维保人员负责配合断电后的手动开关电梯门及指导电梯轿厢顶部检修控制装置的使用。3、上诉人辩称原审被告早已于事发前的2014年10月份提出辞职,因公司没有合适人选代替,故原审被告工作至2015年2月份,由***接替原审被告的工作,事发时并未委派原审被告到现场配合指导,原审被告的行为并非代表上诉人的职务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看,原审被告一直负责被上诉人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生前其明确告知被上诉人公司由***接替原审被告进行电梯维保工作;再结合上诉人提供的辞职申请及原审被告提供的社保缴费证明看,原审被告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的时间为2015年4月1日,上诉人为原审被告缴费至2015年4月底;故原审被告在事发时仍属于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其到被上诉人公司配合指导安装防护网的行为仍然属于履行上诉人的职务行为。即使原审被告事实上已于2014年年底之前即口头提出辞职,但因未实际办理离职手续,且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原审被告一直是代表上诉人进行各种维保工作,故事发时原审被告的行为仍属于代表上诉人的职务行为。上诉人的上述辩解,无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4、事发时原审被告到现场进行配合和指导。但在安装途中,原审被告因故离开了被上诉人公司,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公司电梯出现无法升降的问题,因为原审被告离开无法及时排除,致安装人员***手动操作电梯内部手动锁时不慎坠亡。原审被告既然代表维保方即上诉人配合指导安装,应该坚守岗位,按维保合同约定及时发现和排除电梯在安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安装人员的生命安全,而原审被告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导致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原审被告的擅自离开与受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加装防护网应该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而被上诉人为节省成本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安装,在未给工人提供任何的防护措施情况下,让工人冒险作业,这也是导致受害人***坠亡的原因之一。被上诉人的行为也构成违约。综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环宇公司均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对***的死亡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例。被上诉人已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应按80万元的50%赔偿因其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40万元。因原审被告的行为系代表上诉人的职务行为,而被上诉人依据维保合同的约定主张赔偿,故本案应由合同相对方即上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请求判令原审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限烟台环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二、驳回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烟台环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900元,烟台环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00元。因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向一审法院全额预交,故限烟台环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5900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阿尔法垂直载货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上诉人负责被上诉人公司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包括日常维护保养、紧急故障排除、发现电梯事故隐患及时通知被上诉人并共同找出处理解决方案等,保养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本案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在保养期内。被上诉人公司的电梯经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即电梯井壁与电梯之间间隙超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沟通确认改造方案为加装防护网。在上诉人工作人员***配合、指导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安装防护网过程中,***未经同意擅离岗位期间电梯出现故障无法及时排除,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应防护措施情况下工作人员冒然违规操作,最终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违约,在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的基础上,判令双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并无不妥。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赔偿协议及收条等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80万元,一审法院以此为基础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40万元正确。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烟台环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