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黄务支行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民终3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经济园区通洋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黄务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邮电局西侧。 负责人:***,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黄务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0)鲁0602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民终3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经济园区通洋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黄务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邮电局西侧。 负责人:***,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黄务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0)鲁0602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烟台金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