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2民初3933号
原告:安徽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瑶海综合大市场**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B8FX4R。
法定代表人:柏跃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淮南竹石川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银鹭山庄组团**101商铺**用代码91340400MA2T83076W(1-1)。
法定代表人:葛筛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海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竹石川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安徽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徽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