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758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0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告: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因不服渝沙劳人仲案字[2023]第1187号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出的起诉,但同时被告某咨询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于同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4)渝0106民初2655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的原告***与被告某咨询有限公司在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且本院均已立案受理,故本院应当依法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被告某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应将本案并入(2024)渝0106民初2655号案件中一并审理,本案终结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4)渝0106民初2758号案并入(2024)渝0106民初2655号案审理;
二、终结(2024)渝0106民初2758号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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