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保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惠东县保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惠东县稔平原水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23民初2840号 原告:惠东县保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稔平原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女,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女,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男,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女,193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 原告惠东县保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稔平原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惠东县保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给被告***;2.判决原告与被告惠东县稔平原水有限公司为劳务派遣关系,并共同对蓝某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惠东县稔平原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惠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惠东劳人仲案终字(2022)第707号裁决书。以上裁决书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两处错误:一是被告***虽是蓝某的母亲,但并非蓝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他们母子并没有一起生活,蓝某并非***唯一的儿子,***实际上是由其他子女赡养;二是认定原告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错误,事实上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经许可取得劳务派遣资质,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可以证实。以上裁决书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依法应当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这一规定,该仲裁裁决很明显不符合终局裁决的条件,依法应当属于非终局裁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广东省惠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惠东劳人仲案终字(2022)第707号裁决书已作出终局裁决,具体裁决如下:一、惠东县保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费55164元,两项合计931844元,此款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惠东县保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2021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按照1050元的标准,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在获得上述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同时,应在每年7月配合惠东县保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对***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三、驳回***、***、***、***、***的其它仲裁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惠东劳人仲案终字(2022)第707号裁决书已载明整份裁决均属于终局裁决,如惠东县保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惠东县保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却以该裁决不符合终局裁决条件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报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