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沣邑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沣邑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初6641号之二
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N。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湖南旷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沣邑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与被告陕西沣邑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3元,保全费2322元,合计5675元,由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永峰
书记员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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