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5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谋、张勇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2021年2月4日申请人陕西某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并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电子保单保函),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的账户(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5)在524551.66元内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的账户(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5)在524551.66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步超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乔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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