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72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汉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人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郊市政养护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郊市政养护公司称,***2014年4月入职其公司,因***要求方便照顾家庭,双方口头订立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时间4小时、内容为设施巡查,不用在单位坐班打卡,每月工资1800元。2017年为方便管理,双方签订书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方式、工资均未作变化,社会保险一直由***自行缴纳。2021年***调至其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是缴纳社会保险的一个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强制义务。仲裁委裁决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仲裁裁决中指出“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也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的缴纳责任”,从而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逻辑错误。其认为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请求撤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21)496号仲裁裁决。
***辩称,西郊市政养护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合同亦在其工作两年后签定,合同不规范、不合法,西郊市政养护公司称口头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坐班打卡、每天工作四小时不符合实际,其上班是在单位座机打卡,下午四点是指纹打卡,所谓非全日制合同不符合实际情况。仲裁裁决正确,西郊市政养护公司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西郊市政养护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1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21)496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缴纳2014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具体补缴的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为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承担其应缴部分)。
另查明,西郊市政养护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巡视一览表、日常巡视轨迹截取等证据,证明双方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21)496号仲裁裁决以双方未约定社会保险的缴纳责任,且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的缴纳责任为由作出上述裁决。
以上事实有仲裁庭审笔录、《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巡视一览表、日常巡视轨迹截取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与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有关内容。《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项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三)项规定,“我省城镇户口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3]83号)的规定执行;非城镇户口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陕西省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在西郊市政养护公司于仲裁期间提交了其与***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等证据、***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并不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约定社会保险的缴纳责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纳责任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决西郊市政养护公司为***办理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21)496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 浩
审判员 姜 华
审判员 冯旭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