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450号
申请人: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599。
法定代表人:张满红,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706252611。
***与兴平市圳国建筑有限公司、兴平市振国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明德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2001)220396元。申请人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兴平市圳国建筑有限公司、兴平市振国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10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起诉。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裁定书已生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提交了此次保全未对其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明德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2001)22039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君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雪
打印:扈艳红校对:艾可可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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