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7206号
原告:***,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满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西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2022年4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寇永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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