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华夏阀门有限公司、洞头华夏阀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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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3141-3、3143-3、3144-3、3145-3、3146-3、3147-3、3148-3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华夏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洞头华夏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温兄机械阀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华夏阀门有限公司、洞头华夏阀门有限公司、浙江温兄机械阀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华夏阀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北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1-2006-2-2747,地号:2-7-3-468,使用面积:1542.67平方米),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中园大厦A幢18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657057、657058,建筑面积:162.28平方米),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桦组团4幢106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7287,建筑面积:45.72平方米)均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处置中(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3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9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由本院依法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141、3143、3144、3145、3146、3147、3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