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华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温兄机械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21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华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黎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温兄机械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华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温兄机械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温兄机械阀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通化华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471274元的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711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策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