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温兄机械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第3951号
原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温兄机械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92元,减半收取18546元,由原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行方
书记员  李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