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25民初126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珠山镇贡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6067917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生于1975年1月29日,侗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