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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书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鹰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书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溪路525号浙大科技园A楼东区3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鹰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F区52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书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鹰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8)杭仲裁字第10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9,5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以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43.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