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3165号
原告: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
被告: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小军。
原告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 三 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沙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