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8859号
申请人: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国泰北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MNB9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国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云浮市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云浮国际石材城C区C1馆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1BLDK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国能联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圆周山国际石材产业城C区会展中心1号楼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MA4X1HYE74。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2502房-25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4667260U。
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国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国能联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国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国能联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国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国能联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