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5870号之一
原告:宁波海燕佳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渤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7121202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587583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燕佳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燕佳集装箱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在微法院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燕佳集装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79元,减半收取8839.50元,由原告宁波海燕佳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