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9373号
原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12层3单元1201。
法定代表人:张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奕,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宇,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3-0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崇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佳琦,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伦海,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思创公司)与被告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智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懿独任审理。原告海博思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奕、蔡朝宇,被告纳智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佳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海博思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纳智捷公司:1、支付货款3 543 782.68元及逾期利息;2、赔偿经济损失 3 141
379.85元并将剩余库存交付(详见附件);3、承担本案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7日,纳智捷公司向海博思创公司订购件号为xxx,件名为xxx的电池组产品(下称“电池组”)303套,后又于 2019年1月24日向海博思创公司订购电池组 1000套。 2019年4月20日,海博思创公司、纳智捷公司就前述 1303套电池组订购事宜,签订《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外包件采购合同》(下称“《外包件采购合同》”,约定由海博思创公司向纳智捷公司提供电池组,未税零件到厂价为 10 692元/套,所有货物的交易通过双方确认采购订单的方式完成,付款方式为:海博思创公司交付产品后次月10号前由纳智捷公司出具对账单, 15号前由海博思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智捷公司应于海博思创公司开具发票后45天内付款。海博思创公司接到纳智捷公司订单后,按照纳智捷公司的要求,履行了交货义务,共计向纳智捷公司交付电池组 877套,并相应向纳智捷公司开具了 10 654 257.24元的增值税发票,纳智捷公司仅支付了 7 110 474.56元,剩余 3 543 782.68元货款已超过《外包件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此外,由于纳智捷公司未再向海博思创公司发出供货要求,这给海博思创公司造成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原材料、预期可得利益等损失共 3 141 379.85元。海博思创公司认为,纳智捷公司逾期付款及未按照订单约定数量采购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除应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赔偿因此给海博思创公司的经济损失。故海博思创公司诉至法院。
纳智捷公司辩称,认可货款本金,但双方并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海博思创公司存在逾期交货行为,我方没有存在违约行为,我方认为我方无需向海博思创公司承担逾期利息。即使存在我方需要向海博思创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我方认为起算日期应从我方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开始计算。且海博思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我方认为海博思创公司经济损失及逾期利息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7日,纳智捷公司向海博思创公司发送订货通知单,定购件号为xxx,件名为xxx产品,2018年9月17日应交量213,2018年10月22日应交量90,备注:U5EV。
纳智捷公司向海博思创公司发送订单,要求定购件号为xxx,件名为xxx产品,2019年2月13日应交量40,2019年2月20日应交量40,2019年2月27日应交量40,2019年3月6日应交量30,2019年3月13日应交量158,2019年3月20应交量64,2019年3月26日应交量64,2019年4月2日应交量64,2019年4月9日应交量75,2019年4月16日应交量75,2019年4月23日应交量75,2019年4月30日应交量75,2019年5月6日应交量50,2019年5月13日应交量50,2019年5月20日应交量50,2019年5月27日应交量50。备注:U5-EV专用件长交期零件。
2019年4月20日,纳智捷公司(甲方)与海博思创公司(乙方)签订外包件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件号为xxx,件名为xxx的电池组产品,未税零件运费450元,未税零件到厂单价10 692元,含13%税零件到厂单价12 081.96元,年度降价每30 000台降价5%。甲方付款以月结60天的方式执行,乙方交付产品后次月10号前由甲方出具对账单, 15号前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后45天内甲方付款。乙方按甲方订单交期交货。验收标准以2018年6月乙方与杭州华创车电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开发协议书》中“附件-检验规格确认书”进行验收,乙方在交货期限内将产品运送至甲方现场。甲方收到货物的同时应检查产品包装及产品外观,对符合标准的货物甲方应接受。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
海博思创公司向纳智捷公司开具了金额为 10 654 257.24元的增值税发票,纳智捷公司共支付了 7 110 474.56元。
纳智捷公司认可海博思创公司共交付877套电池组,并认可尚欠3 543 782.68元未支付。
2019年4月16日,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孟海林向“xxx”发送主题为“C+版本计划需求量”的电子邮件,载明“针对之前讨论C+版本备货问题,目前杭纳计划2019年6/M请取得电池包总数650台份,请以此数据规划C+备料。”邮件的收件人是海博思创公司项目经理陈晨。纳智捷公司认可孟海林于2017年10月至2020年8月在其公司任职。
海博思创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7月3日孟海林(微信号:xxx)称“各位好,按东裕SCM提供最新计划,海博600台生产完成后,电池包后400(量产)+7(试做、售服用)交货计划是8/15开始每周50台份。”纳智捷公司认可该微信号为孟海林的微信号。
2019年9月3日,发件人李俊杰(海博思创公司负责项目的工程师)xxx发送主题为“Re:回复,海博思创电池包索赔清单及索赔单”,载明“张工,上周和贵司质量部开会时提到了标题事项,关于售后市场电池包的返修方式方法还在和贵司探讨讨论中;1:出现索赔的问题的点为水温爆表,直接更换电池包总成,按照电池包总成索赔费用很大;贵司反馈你们再确认一下,在保证满足用户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售后索赔费用。”2019年10月10日,发件人李俊杰xxx发送主题为“Re:回复,海博思创电池包索赔清单及索赔单”,载明“张工:上次返回的电池包已返修OK三台;这三台原因1:cvs;2:主控;3:线束插口被插破(更换线束后OK)CVS和主控还在返给生产厂家解析;另外两台:4#和121#电池包目前初步确认为模组问题,技术还在分析。”海博思创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质量问题系纳智捷公司提供箱体有问题,证据中李俊杰明确指出“问题的点为水温爆表,直接更换电池包总成”、“1:cvs;2:主控;3:线束插口被插破(更换线束后OK)CVS和主控还在返给生产厂家解析”,可知并非海博思创公司所称仅为模组问题,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2019年10月13日,海博思创公司(买方、甲方)与东风海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海博公司)(卖方、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规格型号为xxx动力电池系统,数量1000,未税单价7500元,未税总金额7 500 000元,备注:客供BMS,模组,电池箱。合同总价包括运输费、包装费、资料费、服务费、安装调试费。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按时交付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启航西街1号院。账期要求:甲方收到终端客户纳智捷公司对应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开票金额货款。纳智捷公司不认可证据真实性,认为海博思创公司与东风海博公司系关联公司,本院认为,结合相关证据,该份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故予以确认。
海博思创公司提交杭州华创车电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甲方)与海博思创公司(乙方)于2018年5月25日签署的设计开发协议书,约定乙方应提供并完成本专案之相关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依甲方所提供之XXX动力电池系统设计构想书之相关要求进行零件设计、分析、试作、验证及提出设计成果。纳智捷公司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且认可相关电池组系纳智捷公司专用,但认为不能体现BMS及零部件系纳智捷公司专用。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根据海博思创公司申请,公证员到位于襄阳市叶店路的19号东风海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仓库。经统计共有80个物料。经过抽取部分品种进行清点,核对库存数量与明细表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纳智捷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该份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关,故予以确认。
2020年7月13日,东风海博公司向海博思创公司发送通知函,载明“费司采购终止导致我司零部件损失以及贵司欠付我司货款之事宜,我司特向贵司致函如下:2019年4月29日,贵司向我司采购动力电池系统1000台,规格为Xxx,未税单价为7500元,最终客户为纳智捷公司,除由纳智捷公司提供的模组、电池箱,以及由贵司提供的BMS外,其余原材料均由我司自行采购并进行组装。2019年10月13日,就前述事项贵司与我司补签了《采购合同》,在付款方式上,双方约定由贵司在收到纳智捷公司对应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支付。根据纳智捷公司提供动力电池系统模组及箱体的进度,我司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截至本函发出之日,我司已交付动力电池系统574台,含税价格总计4 864 650元,但贵司仅支付了862 879.15元,剩余4 001 770. 85元货款贵司至今未付。由于终端客户纳智捷公司停止了后续采购,不仅造成我司已完成组装的5台动力电池系统无法进行交付,还导致我司的后续生产工作也被迫停止,经盘点我司剩余零部件总计价值l 780 180.55元,由于这些零部件专用于纳智捷的动力电池系统,因此前述零部件己无法再投入我司其他产品的生产,给我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基于上述,我司特此通知贵司:(1)自本函送达之日起,《供货合同》解除;(2)请贵司自本函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司支付欠付货款4 001 770. 85元;(3)请贵司自本函送达之日起10日内,赔偿我司因采购终止而造成的未交付整机损失及零部件损失共计l 817 680.55元;(4)贵司为本合同项下动力电池系统组装提供的BMS,尚有404套存放于我司仓库,请贵司尽快运回。” 纳智捷公司不认可证据真实性,认为海博思创公司与东风海博公司系关联公司,本院认为,结合相关证据,该份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故予以确认。经询,纳智捷公司不同意前往库存存放地点进行清点。
庭审中,海博思创公司称其诉讼请求二中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为:原材料价值1 780 180.55元,5台已生产出的电池组成品为7500*5=37 500,共计1 817 680.55元。东风海博公司生产组装电池组型号是XXX,单个价格是7500元(包括了人工和物料,成本费用,没有包括BMS自己生产的费用),海博思创公司销售给纳智捷公司XXX电池组的未税价格是10 692元,差价3192元是每台电池组可得利润和BMS生产成本,东风海博公司承担原材料、人工、运输等各项费用。海博思创公司生产出了404套BMS,1 817 680.55元没有包括5套BMS,也没有包括可得利益和成本,所以要将这5台可得利润加进去,3192*409=1 305 528元,海博思创公司自愿调整为1 292 669.3元。
本院认为,海博思创公司与纳智捷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海博思创公司是否自行扩大损失;二、海博思创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论述如下:
首先,纳智捷公司主张海博思创公司自行扩大损失是基于2019年4月16日孟海林发送主题为“C+版本计划需求量”的电子邮件,载明“针对之前讨论C+版本备货问题,目前杭纳计划2019年6/M请取得电池包总数650台份,请以此数据规划C+备料。”纳智捷公司认为此邮件将将双方的订单量由1000件变更为650件。但海博思创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7月3日孟海林称“各位好,按东裕SCM提供最新计划,海博600台生产完成后,电池包后400(量产)+7(试做、售服用)交货计划是8/15开始每周50台份。”综合全案证据,且结合海博思创公司共向纳智捷公司交付877套电池组的情况判断,纳智捷公司并没有更改需求量,海博思创公司依据计划进行备料生产,并非自行扩大损失。
其次,海博思创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包括原材料的损失+BMS的生产成本及可得利益+公证费+保险费,本院论述如下:
海博思创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购入的原材料系专门为纳智捷公司采购且原材料存放于襄阳市叶店路的19号东风海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仓库。海博思创公司经清点,原材料价值共计 1 780 180.55元,纳智捷公司不同意前往库存现场进行清点,故本院对海博思创公司清点的库存价值予以确认,海博思创公司主张交付库存并要求纳智捷公司支付库存价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BMS的生产成本及可得利益,1999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海博思创公司已生产BMS409套,其中5套被东风海博公司装配到电池组成品中。海博思创公司与东风海博公司签订的合同未税单价为7500元,海博思创公司与纳智捷公司签订的合同未税单价为10 692元,两项相减为海博思创公司生产BMS的成本及可得利益。海博思创公司主张该部分损失为1 292 669.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海博思创公司维权的费用,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未就此作出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海博思创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3 110 349.85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海博思创公司主张纳智捷公司支付支付货款3 543 782.68元及逾期利息一节,纳智捷公司认可尚欠货款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期是根据开发票日期往后推算45天,但认为产品有质量问题。本院认为,纳智捷公司提交的证据邮件证据不能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源自海博思创公司,故本院对纳智捷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对海博思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1999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 543 782.68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8月6日为156 172.89元;以
3 543 782.6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 110 349.85元;
三、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付库存(详见附件);
四、驳回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 596元、保全费5000元(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元(已预交),由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8 324元、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
附件:
物料编号
组件物料
库存量
120900004
继电器HFE18V-20/750-12-H2(634)
423
121000027
手动维修开关(MSD07450SRY-S08)
413
123100074
高压连接器插座(2-2322122-1)
150
123300087
8pin公端连接器(广濑)GT18WB-8DP-AD(01)
421
124700035
力神153Ah模组 BP6167-MZ
0
130700007
模组固定螺钉 BP6167.02.010(101)
36740
140700169
正极引出铜排 BP6167.07.001(101)
419
140700170
负极引出铜排 BP6167.07.002(101)
419
140700171
模组串联铜排1(BP6167.07.003(100))
5892
140700172
模组串联铜排2(BP6167.07.004(100))
842
140700173
模组串联铜排3(BP6167.07.005(100))
1263
140700174
MSD连接铜排 BP6167.07.006(100)
421
140700175
CVS连接铜排1(BP6167.07.008(102))
421
140700176
CVS连接铜排2(BP6167.07.009(102))
421
140700177
模组总正引出铜排 BP6167.07.010(101)
421
140700178
模组串联铜排5(BP6167.07.013(100))
421
150200056
铭牌(大陆)BP6167.05.003
0
150200057
二维码标签(大陆)BP6167.05.004
0
150300003
木质包装箱-BP6167.06.001
15
150600004
开口波纹管(AD 25.0 橙色 内径20.0mm)
1960
150700008
有机硅即时密封剂 SR590-FR
256
150700009
T30RMB3A(156-01183)
3090
150800024
后壁保温棉 BP6167.11.004(102)
205
150800025
左侧壁保温棉1(BP6167.11.005(102))
414
150800026
后底面保温棉 BP6167.11.006(102)
208
150800027
前右底面保温棉 BP6167.11.007(102)
208
150800028
前左底面保温棉 BP6167.11.008(102)
208
150800029
前中底面保温棉 BP6167.11.009(102)
408
150800030
前左侧面保温棉 BP6167.11.010(102)
208
150800031
前右侧面保温棉 BP6167.11.011(102)
206
150800032
左侧壁保温棉2(BP6167.11.012(102)
409
150800033
右侧壁保温棉1(BP6167.11.013(102)
515
150800034
箱盖保温棉 BP6167.11.014(102)
178
150800035
前面板保温棉 BP6167.11.015(102)
820
150900008
3M胶带 VHB5952 20*1mm
18
160600240
液冷板焊接总成1(BP6167.01.304(102))
462
160600241
液冷板焊接总成2(BP6167.01.305(101))
154
160600242
进/出口接头焊接总成2(BP6167.01.308(100))
290
160600243
水滴头固定板 BP6167.02.001
382
160600244
导热硅胶垫 BP6167.11.001(100)
4859
160600245
模组压板2(BP6167.02.002(100))
1740
160600246
模组压板3(BP6167.02.003(100))
11310
160600247
模组压板5(BP6167.02.005(101))
1738
160600248
垫圈 BP6167.02.008(100)
13236
160600249
模组垫板1(BP6167.02.138(100))
5283
160600250
管夹 BP6167.02.326(100)
2850
160600251
支架1(BP6167.01.011(100))
1303
160600252
BMU固定板 BP6167.01.013(100)
1766
160600253
CVS固定架1(BP6167.01.014(101))
442
160600254
CVS固定架2(BP6167.01.015(101))
440
160600255
预充电阻固定板 BP6167.01.016(100)
434
160600256
支架2(BP6167.01.017(100))
1297
160600257
继电器固定架 BP6167.01.018(100)
434
160600258
模组压板8(BP6167.01.114(100))
2602
160600259
接触器固定壳体 BP6167.03.201(102)
435
160600260
接触器盒盖 BP6167.03.202(101)
362
160600261
铜排卡 BP6167.03.203(100)
3007
160600262
CVS绝缘件 BP6167.03.001(102)
435
160600263
绝缘板 BP6167.03.002(100)
427
160600264
PI膜(宽80mm,厚0.08mm)BP6129.03.740
840
160600265
上盖焊接总成 BP6167.01.200(100)
0
160600266
下箱体焊接总成 BP6167.01.100(100)
0
160700092
密封盖(18pin)2112297-1
818
160700093
密封圈 BP6167.02.004
429
160700094
密封垫圈 BP6167.02.006(102)
1481
160700095
防爆阀 VE-P322-KS1 V401
401
160700096
U型金属板包边条 UT-002
72
160700097
模组底部泡棉1(BP6167.11.002(100))
1953
160700098
模组底部泡棉2(BP6167.11.003(100))
1615
160700099
螺帽保护套 M6*10mm 塑料 阻燃 黑色
842
160800004
液冷管(出水)1(BP6167.01.306(102))
151
160800005
液冷管(出水)2(BP6167.01.307(102))
152
160900001
U型安装卡箍(1564411-5)
808
330100166
1#动力线束 BP6167-XSZD011A
420
330300155
预充电阻加工线束
BP6167-XSYC011A
419
330300156
1#采集线束
BP6167C-XSC011A
206
330300157
2#采集线束
BP6167C-XSC021A
105
330300158
3#采集线束
BP6167C-XSC031A
406
330300159
4#采集线束 BP6167C-XSC041A
406
330300160
继电器加工线束 BP6167C-XSJD011A
414
330500018
2#主控线束
BP6167-XSZ021A
411
330500019
1#主控线束
BP6167C-XSZ011A
203
330500020
3#主控线束 BP6167C-XSZ031A
203
350400040
EV1905019-BMS管理系统
404
成品
电池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