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9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崇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12层3单元1201。
法定代表人:张剑辉,董事长。
上诉人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9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 683元,减半收取15 842元,由纳智捷(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伟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徐 硕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胡保峰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