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8182号
原告:***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瀛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121890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滨海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7G4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