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1执488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瀛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121890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堤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26808650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618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