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1执4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瀛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121890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堤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26808650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1民初72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号汽车一辆、豫A×××××号汽车一辆、豫A×××××号汽车一辆、豫A×××××号汽车一辆、豫A×××××号汽车一辆,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A×××××号汽车处于转出状态,禁止办理锁定业务,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白云北路6号(20号楼)(权证号码:巩11××72);位于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白云北路6号(45号楼)(权证号码:巩1101022948-1)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