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卡瑞起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90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瀛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1218903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高新七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078620330B。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元,并以元为基数,按照每7日0.3%的赔偿率支付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当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虽有不动产、机械设备等动产,但其财产价值过大,均明显超过本案所涉标的,如果强制执行,则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经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就欠款的履行方式达成一致,故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均未执行。本院已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144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