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卡瑞起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4423号 申请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1600.27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1600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6元,由申请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