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6088号
原告:洛阳聚鑫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东路一号楼南拐角第15间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17111345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瀛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121890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聚鑫钢绳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聚鑫钢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聚鑫钢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聚鑫钢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洛阳聚鑫钢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