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卡瑞起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11执473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洛龙区瀛洲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 法定代表人:***。 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2月23日共计提起三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3个银行账户存款为0元。本院为轮候冻结。2021年1月11日共计提起一轮人行查控,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1.2020年12月15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进行调查,到达现场后,经执行人员询问该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已变成废品收购站,未落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拍照存卷。 五、因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在2021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于2021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 2.本院在2021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 3.通过企信宝查询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有被执行案件15起,企业为存续状态。 4.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报公安临控,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立即将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2月23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85206.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47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