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卡瑞起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卡瑞起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9民初13314号 原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周山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59号17A室。 原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卡瑞起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