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4319号之一
原告:衡水衡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南常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通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解炳坤。
原告衡水衡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衡水衡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衡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衡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600元,保全费1845元,由原告衡水衡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