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724民初2137号 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获嘉县南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美电气)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美电气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澳美电气诉称,原告自2017年以来与被告签订多份电压互感器买卖合同,原告为供货方,被告为购货方。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收货后仅支付少量合同货款。截止2018年12月2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1950元。2019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还款计划书”,约定被告分多期于2019年7月30日前还清所欠货款,并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计划归还原告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1950元;2、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的逾期利息21112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澳美电气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对账函(应付账款通知)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31950元;2、欠款还款计划书一份,证明2019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欠付货款达成了还款计划,并约定欠付货款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经核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中均有被告***的签字签字确认,被告也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1、2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澳美电气自2017年以来长期向被告***供应电力设备。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12月2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1950元未支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具体内容如下:“欠条:今欠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壹仟玖佰伍拾元整(131950元),立字为据。欠款人签字:***签字日期: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还款计划书”,承诺分6期并于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所欠原告货款131950元,并承诺欠付货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被告未按计划还款。2019年10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195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澳美电气电力设备,双方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货物后,截止2018年12月21日,尚欠原告货款13195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19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关于欠付货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的承诺内容,被告应以欠付货款131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31950元,并以131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付款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1元,依法减半收取1681元,保全执行费1370元,合计3051元,由被告***承担,退回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1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