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24民初2418号
原告:郑州丰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圣世嘉业9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获嘉南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郑州丰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丰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丰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