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4民初2136-1号
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大赛村。
法定代表人:金丹。
申请人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申请人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对提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