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民初1432号
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作明,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许禹路与西外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郝巧娟。
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德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
书记员  牛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