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与锦州辽西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4民初1293-2号
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南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被告:锦州辽西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华。
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辽西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30日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州辽西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5元,依法减半收取2093元,保全费1491元,共计3584元,由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2092元。
审判员  陈和耀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