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2136-2号
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红麟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大赛村。
法定代表人:金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红麟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775元,由原告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崔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