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2136-3号
申请人: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红麟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大赛村。
法定代表人:金丹。
申请人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红麟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豫0724民初213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红麟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澳美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红麟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