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民终2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33号亚中变电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7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7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4.81元,上诉人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46.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