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某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衡水某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27民初360号
原告:衡水某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畅杰(景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某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水某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某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衡水某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某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某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2元,由原告衡水某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