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6100号
原告:杭州时光坐标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流643号29幢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杭州巴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168号大世界五金城32幢201室-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时光坐标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巴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时光坐标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时光坐标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时光坐标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杭州时光坐标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