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5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
法定代表人:吉献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毅凝,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美亮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
法定代表人:陶晨健。
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美亮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46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美亮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222303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美亮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22230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XXXXXXXXXXXXXX5002XXXXXXXXXXXXX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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