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亮达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美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西民二终字第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D楼21505室。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美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斜太白小区1栋2单元5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鑫,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美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4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西安分公司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145元减半收取2572.5元由西安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静
审判员***
审判员齐放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