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民申1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终1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07年4月26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产品加工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均无结果,于2016年12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2017年申请人向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仅认定申请人自2013年1月1日起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后申请人找到新的证据,可证明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自2007年至2012年之间的权利从未提出主张,本次系针对新的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诉讼。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本院和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形成(2018)陕民再16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8)陕0302民初0235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履行完毕后,该纠纷已彻底了结。本案中,申请人再次以其与被申请人2007年4月至2012年1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相关权益,已经与前案诉请构成重复主张,原审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