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2民初5028号
原告:***,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渭南市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霞,陕西蔡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依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也无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鸣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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