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03民初364号之二
原告: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双冢村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06572310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与京衡大街交叉口南行50米路西(龙马医药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FA318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衡水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计2361.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131.5元,由原告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