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北京慧通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丰台区丰管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交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慧通九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交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慧通九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21098.21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交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慧通九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21098.2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