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3615号
原告:刘想想,男,199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正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升路与联邦路交汇处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LAGB2M。
被告:***,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刘想想与被告山东方正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刘想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想想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