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财保3017号
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涂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涂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无锡某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某有限公司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无锡某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