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财保536号
申请人: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与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以某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预先缴纳,待案件结束后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