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财保536号 申请人: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与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以某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中国某工程咨询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预先缴纳,待案件结束后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